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:
据悉,贵院决定于2024年4月11日开庭审理“吴敏涉嫌受贿罪”一案。我们是吴忠的辩护律师,通过多次会见吴忠,已经详细了解了相关事实情况,我们认为,这起弟弟行贿亲哥哥的案件,事实、证据、程序均存在严重问题。吴忠本人强烈要求出庭作证,我们也数次要求将两案并案审理,但贵院至今均未依法答复,为此,我们也特要求以证人的身份,出庭作证。
吴忠告诉我们,本案用于指控吴敏受贿的笔录,均系监委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迫他作出的,并详细阐述了被刑讯逼供的经过。江西省纪委查吴敏查了一年,没查到问题;让樟树公安把吴忠抓走,表面上是公安在查,但实际上是纪委专案组的人在办案,每天要问吴忠两百遍有关吴敏的事,刑讯逼供,逼他诬陷自己的亲哥哥。办案人员拍着桌子逼吴忠供述,除晚上12点睡觉、早上6点起床的其它18小时,均要求吴忠每天坐板凳,且屁股只能坐板凳三分之一,导致屁股严重溃烂,被逼着要求配合制作笔录。在惨无人道的折磨下,吴忠患上严重的面瘫,在长达400天无法见到律师的情况下,吴忠被迫作出了大量不实的供述。
本应一同审理,却被分成两个案子处理;如此违法分案审理的后果,只会导致事实真相永远查不清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”我们认为,只有让证人出庭作证,阐明吴忠被刑讯逼供的来龙去脉,才能揭示在案笔录的严重造假,才能有助于查明本案的真相,故特此申请;而且,也应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将我们提交的能够证明吴敏无罪、罪轻的证据,当庭出示、质证。
2024年2月23日,我们曾向鹰潭中院提交了并案审理申请、调取证据申请、吴忠会见情况和亲笔信等材料;4月8日,我们再次向鹰潭中院提交的相关的材料,都是审理吴敏案至关重要的证据,相应材料均应当作为证据在吴敏案庭审中当庭出示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:“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,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除特殊情况外,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。因此,任何公民,均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,作为被违法分案的当事人,包括知晓事实情况的律师,当然也具有向法庭说明事实真相的权利和义务。
望贵院秉持对案件事实负责、对历史负责的公正立场,允许我们出庭作证,并应当准许我们当庭提交新证据,以查明事实真相,做到公正审理。
申请人:
北京恒都(广州)律师事务所 许俊平律师
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何智娟律师
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
Pingback: 请最高法院负起历史的责任 - yingtanwumin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