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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旭|论文造假之人不适宜做法官

原创:韩旭 法治远见 2024年06月13日 09:46 四川

据澎湃新闻报道,2024年1月25日,一名律师向南京大学举报江西省鹰潭中院副院长刘某某于2004年2月至2006年11月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律硕士学位。其毕业的硕士论文《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》一文存在抄袭。6月10日下午,该律师收到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来的邮件,邮件称被举报人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,构成学术不端。

我国《法官法》第3条规定:“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”该法第5条规定:“法官应当勤勉尽责,清正廉明,恪守职业道德。”然而,一个被认定为有论文抄袭行为、学术不端的人,怎能指望其“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”、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”呢?

论文抄袭、学术不端至少证明该人不具有诚实品格和不具备被人信赖的资格。读书时,论文抄袭,以骗得学位,属于采取欺骗手段“欺世盗名”。这样的人,一旦成为法官,谁能保证其能“勤勉尽责”和“清正廉明”呢?谁又能保证其能够公正司法,不会制造冤假错案?

法官系正义化身,具有“神”一样的威严,只有品格高洁、道德一流的人才能胜任。因为法官掌握人的生杀予夺之权,一纸裁判足以使人倾家荡产,决定他人家庭的悲欢离合。如果没有“底线”和“良知”,怎能期待公众对其裁判的信赖?域外法官极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,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司法腐败和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。若要使司法不出现腐败现象,首先需要法官有诚实守信的品行、正直善良的心地、悲天悯人的情怀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“诚信”要求,这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。贵为法官,更应是“诚信”的楷模。以此观之,论文抄袭之徒,不具备成为法官的品质,即不具有法官的适格性。

指望一次形式大于内容的“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”难以提升法官队伍的素质。目前司法系统选人多看重学校、学历和学位等专业素养,而忽视德行、品质。“重业务、轻道德”问题较为突出。在我看来,有本末倒置之感。用一句朴素、通俗的话讲,就是“良心不能坏了”。如今混淆是非、颠倒黑白、对法律和人民缺乏敬畏之心甚至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在少数。这样的人,公众怎能期待其守护社会公平正义?

若欲实现司法公正,必先需要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。一个品格有劣迹的人,实难指望其成为法官后“客观公正”、依法审判而保持独立。

读书期间论文抄袭的人,不仅应该被撤销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学位,更应撤销法院副院长和法官职务,因为其已经丧失了作为法官的资格要求,行为有违《法官法》的规定。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“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,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”。因此,建议鹰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刘某某论文抄袭事件进行立案调查,看其是否因此硕士学位而获得职务、职级等利益。如果调查结果显示答案是肯定的,应当建议相关单位予以撤销。

法院副院长论文抄袭的认定结论,不仅是个人的悲哀,也是法官群体的悲哀,乃至法治的悲哀,它使本来不高的司法公信力进一步降低。这虽然属于个体事件,但其社会危害巨大。当人民对法官不信任时,其实就是对司法失去信心,由此怀疑司法的公正性。当人民不再信任司法时,社会又回到“私力救济”时代,前几年陕西汉中“张扣扣事件”的悲剧难保不再重演。

我们呼唤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”,然而老百姓连基本的公平正义都得不到,又何谈“治理现代化”呢?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,当司法治理失灵时,又怎能期待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”呢?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所指出: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,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。”

我国法官之所以难以赢得社会的尊重,且不像西方国家法官那样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,很大程度上与个人品行不高有关。因为没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,责任重、压力大,不少法官选择离职做律师、做老师、做企业法务。优秀法官流失严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院“审判能力现代化”的重要因素。法官,本是一种公众向往的令人羡慕的职业,如今法院却成了律师的“摇篮”,此种现象值得深思。

一个曾经论文造假的人,还能堂而皇之坐在法官席上审案,这也是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嘲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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