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2日,公众号“烟雨法明”发表《“刨祖坟式”的辩护方式,会加剧律师界与司法界的互不信任》一文,对“刨祖坟式”辩护提出了批评。读罢此文,我认为作者对“刨祖坟式”辩护充满了恶意和偏见,故提出反驳意见。
01
作者在文章标题中已经表明,律师界与司法界是互不信任的,而“刨祖坟式”辩护,会加剧这种不信任。
作者有没有考虑过,律师界和司法界为什么会互不信任?问题出在哪儿?
以作者在文章开头提到的2023年12月7日赵永韦案开庭为例,究竟是审判长刘应江行贿后依然端坐审判台有问题,还是张庆方律师当庭举报刘应江“你一个行贿犯,凭什么审理受贿案”有问题?
作者回避了互不信任的原因,而将重点放在了会加剧互不信任。如果互不信任是因为确实有某些司法人员不作为、乱作为甚至自身一屁股S引发的,加剧了又能怎么样?难道还不该加剧吗?难道律师还要主动替他遮掩一下,让他别出丑?凭什么?律师不是太监,司法人员也不是皇帝!
02
作者在文章中提出,就算你举报论文造假成功了又能怎么样?论文造假,顶多导致其文凭被撤销、所在单位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的处罚。即使法官职务职称被撤销,案件该审还得审啊,人家法院的审判权还在呀,即便换了承办人,案件结果就能逆转?
我不知道作者年龄多大,有多少社会经验,但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,你既缺乏对中国体制的了解,也缺乏基本的逻辑。
论文造假是中国特色,本来也不应该是多大的事,但是这本来不大的事,有可能会性质严重,往大了说这就是欺骗组织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。
作者也例举了相应的处罚规定,不仅文凭要被撤销,还有可能在5年内甚至永久被取消晋升资格。对于官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,这些有一官半职的人,他们混了半天在混什么,不要说剥夺他终身晋升的资格,就是剥夺5年,也要了他亲命啊!
作者认为就算把他换下去,换一个人审,可案件该审还得审啊,人家审判权还在啊?
我觉得你这就太心急了!不要说论文造假,就算是法官涉嫌犯罪,也不可能导致案件没了,刨坟的律师不可能连这点常识都没有!有谁告诉你刨坟的目标就是要把案件弄没或者直接实现结果逆转?
刨坟没有这个目的啊!刨坟的目的只有一个,那就是要一个公正的审判,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,而不是你所说的拿这种方式去要挟法院。
只要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、律师的诉讼权利,尤其是程序性权利,比如公开审判,放开旁听;调取同步录音录像;排除非法证据;关键证人出庭……只要这些程序你都能保障到位,结果当然是你说了算,律师难道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吗?律师什么时候说要结果怎么样了?
还以赵永韦案为例,刘应江为什么被举报?
是因为在排非程序中,检察院拒不出示讯问赵永韦的录音录像,坚持用内江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来代替取证合法性的证明,而合议庭置法律的明确规定于不顾,直接认定取证合法,要拿非法证据给赵永韦定罪,导致庭审纯粹成了走过场,这才导致刘应江被举报。
张庆方有没有说过,刘应江你不给赵永韦宣判无罪,我就要怎么怎么样?
没有啊!
人家说的是,你要给赵永韦定罪,就得拿出他受贿的确凿证据,哪怕是言辞证据,也得证明是赵永韦自愿说的,但是你现在证明不了,那为什么不拿讯问的录像去证明呢?
03
作者在文章中反问,即便换了承办人,结果又能怎样?
那我倒要问问,你怎么知道结果就不怎么样呢?法院是你家开的,结果是你能定的?
很多案件就是通过改变管辖、更换承办人实现了结果逆转,你没看到么?你怎么知道律师的努力就一定没有用呢?
04
作者说,你举报 “占坑”律师,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?
什么叫不了了之?只要人家举报的人不放弃,你怎么知道就不了了之了呢?就在你发文的前一天,鹰潭市司法局给吴敏家属回函,称对吴文兆律师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进行立案,这能叫不了了之?
(吴敏家属收到的回函)
05
作者说,你举报的法官论文造假,过了四个多月学校才给初步结果,等到有个处理结果(还需要不断地盯着催促),案件是不是早就审完了?
作者认为案件审完了,一切就都结束了。只要把庭审推进完,判决一出,一切就尘埃落定、万事大吉了。
你想的也太简单了!如果事情都像你想的这么简单,就不会存在申诉信访制度,就不会因涉诉信访引发更深的社会矛盾。
你想的是理想的应然的审判,法院有极高的司法公信力,判决一出,无论结果如何,双方该上诉上诉,该干嘛干嘛,不会再有其他问题。
而现实的问题在于,你不把问题解决了,案结依然事不了。只要事不了,你的麻烦就会无休无止,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法院会反复做工作,争取在诉讼过程中解决矛盾,而不是硬判。
06
作者说,更有消息传来,有的法院干脆不接收你的代理手续了……
我不知道作者是一种什么价值观,你不关注它不接收代理手续对不对,而只关注到了权力的眼色。你看看!你看看!人家权力那么大,你跟人家斗有什么好处?胳膊拗不过大腿,人家连你的手续都不接收了!
这是什么逻辑?不管是非对错,只看谁的拳头硬?不要讲道理了?那还要律师制度干嘛?直接回丛林社会得了呗!
07
作者说,“刨祖坟式”辩护,只是网络一片叫好声,实际上没啥效果。即便偶尔取得承办人员的回避,却在以后的业务办理上被司法机关、司法人员如临大敌,在案件结果上会遭到顶格处理。
我不知道作者是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,你怎么知道“刨祖坟式”辩护就没啥效果?你是从哪个案子得到的这个结论?
赵永韦案,换合议庭后还没开庭呢!
陈宪清案,律师还在为辩护权斗争呢!
吴敏案,判了十年。按起诉的金额,这已经是此档最低刑了!这还是在你说的法院连张庆方律师的手续都不接收的情况下,你怎么知道接收手续后不会低于十年甚至无罪?
你是怎么得出实际没啥效果的结论的?
08
作者说,因为“刨祖坟式”辩护,导致有关司法人员贪腐的裁判文书会不再公开。
我要问问,你觉得不再公开对吗?
公开是为了接受监督,因为公开暴露的问题太多,接受不了监督的声音,所以就不再公开。因此你就得出结论,你看看!你看看!都是因为你们这些要求监督的,导致人家不敢公开了吧?
按照你的逻辑,监督公权力的行为就错了呗?国家也没敢这么说呀!
如果按你想的,既公开,又不去监督,那公开的意义何在?
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,搞一个政绩工程,让大家都对中国的司法表示钦佩和赞扬?
还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茶余饭后的谈资?
上面的领导没有这么无聊吧?
09
作者说,“刨祖坟式”辩护嘴里说的是要求公正办案、依法办案,心里想的却是“要挟”办案、“不答应要求就怎么样”,如此的愿望,压根就不可能实现!
作者这种表述很容易让人误解,搞的张庆方律师好像是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一样。
什么叫“要挟”?
什么叫“不答应要求就怎么样”?
张庆方说,你把纪委的录音录像调来,有没有刑讯逼供,录像里面一清二楚,否则我们保持沉默,不再多说什么,这叫要挟?
张庆方说,吴敏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,他家里已经委托我给他辩护,你们如果强行让法援律师占坑,我就要去中纪委、最高院控告你们,这叫要挟?
张庆方说,陈宪清请谁做律师这是他的权利,他已经委托我了,你让我进法庭去给陈宪清辩护,我也不要准备时间,你该安排开庭就开庭,我又不耽误你庭审,这叫要挟?
在你眼里,律师还要不要争取辩护权、行使辩护权了?
换位思考,如果你是张庆方,你打算怎么解决这个问题?
是直接认命,还是放弃努力?
再退一步,如果你是当事人或者家属,你怎么办?
认命?
放弃?
10
作者说,司法权不可能会出现某些司法人员因为担心自己的“劣迹”被律师曝光,而让案件的走向被为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全力进行无罪、罪轻辩护的律师所左右。真要如此的话,被告人的律师成了案件结果的决定者,还有啥司法公正可言?
律师进行无罪辩护、罪轻辩护的努力,怎么就成了要左右司法的结果了?
律师有这个能力吗?
除了勾兑律师,哪个律师敢说自己能左右司法结果?
张庆方律师说过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案件结果一定要怎么怎么样,否则我就要怎么怎么样吗?
张庆方律师在每一个案件里面争取的都是程序性权利,怎么到你这里就变成他要左右案件结果了?
11
作者说,不是有司法人员曾经说过,对于那些程序上较真的律师,要程序上功夫做足,实体上顶格处理吗?现在有外地律师代理的案件,很多法院在案件处理上,是不是如临大敌,处处提防被录音、被曝光、被旁听。如此的局面,还指望案件处理上处处沟通、给予互谅?
你说的“程序上功夫做足,实体上顶格处理”确实反映了一部分司法人员的心态,这一点我不否认。
但是,在张庆方参与的案件中,有哪一个是敢于把程序功夫做足的?
你都不敢接收他的委托手续,都不敢让他进法庭,还敢说把程序功夫做足?
你真敢把程序功夫做足,就算是实体上顶格处理,人家当事人也认了!
问题是,你敢吗?
你倒是把程序做足啊?
你也承认,很多法院遇到外地律师代理的案件如临大敌,要提防被曝光、被旁听。
没有问题,有什么可曝光的?曝光什么呢?曝光法院程序做的很足?
公开审理的案件,旁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,被旁听是你的义务啊,你凭什么去防旁听呢?
究竟是旁听的人错了,还是你错了?
12
作者说,解决律师界和司法界互不信任乃至互相提防、互相伤害的最有效手段,避免网友们或是只能从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一方的自媒体获得案件信息,或是只能秉持着对于司法机关信任而对案件评价默不作声,当然是提高司法的公开力度。然后作者例举了,2014年国家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,2015年开始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,出台了一系列的罪刑法定、疑罪从无、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制度,倡导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,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,还推行了庭审直播、裁判文书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司法举措,彰显司法“开门”办案的决心。
作者进而提出,如果这些制度都得到落实的话,还会出现所谓的“刨祖坟式”辩护吗?
作者一方面声称,国家推出了多少多少牛x的制度,另一方面又提出,如果这些制度都得到落实的话,会怎样怎样。
那你说了半天,不还是承认这些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吗?不正是因为这些制度没有落实到位、司法不公开,才催生了“刨祖坟式”辩护吗?
既然你知道原因,你不对落实制度不力的人提出批判,反而批判“刨祖坟式”辩护,你这是什么逻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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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说,这些制度,也根本不是那些高举或是赞同“刨祖坟式”辩护者所在乎的。
你怎么知道这些制度不是人家所在乎的?
张庆方律师告诉你他不在乎了?
张庆方律师天天呼吁,四处奔走,为当事人权利、为律师权利呐喊,甚至多次自掏腰包搞征文活动,这叫不在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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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最后说,他们只是在乎如何能掀起舆论风波、如何能在委托人那里“物有所值”、如何能“要挟”某些个别司法人员罢了。靠他们来实现“司法公正”,就如同靠某些盈利人来实现净化市场环境一样,不过是看着热闹,揪出某些违纪违法人不过是人家的副产品罢了。
最后一点,作者可以说的更直白一点,你就直接说“刨祖坟式”辩护就是炒作,不就完了嘛!
律师行业有自身的执业要求和规范,律师自己也有独立的判断,如果律师有炒作案件的行为,法院可以投诉,司法局可以管理,天也塌不下来,司法权还牢牢掌握在国家手里,有什么好担心的?
相反,你倒是得考虑一下,张庆方律师代理的案件多了,为什么别的案件不炒作,偏偏是这几个案件出现了你所说的炒作?你得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、对错是非,为什么张庆方去别的法院都没问题,就这几个法院出问题了?如果法院能像你说的那样把程序功夫做足,我不相信律师还能炒什么?
至于委托人是不是认为物有所值,这就更用不着你来操心了,人家委托人都没有跳出来说张庆方的不是,你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?
靠律师来实现司法公正,当然不可能,也不现实。因为司法制度的设计,就没有把输出司法公正的重担加在律师身上,这是法院的责任。律师只是帮助被告人和公诉人形成对抗,让法院最大限度的输出公正,谁告诉你律师就一定要把司法公正扛在肩上了?
司法公正是在控辩双方的拉锯和对抗中实现的,是通过充分的程序权利保障实现的,不是靠喊口号实现的。司法公正不公正,取决于法院能不能落实你所说的那一系列牛x的制度。
你把司法公正的责任甩给律师,这不合适吧?